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事对象 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 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 业务权责运行流程 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 所需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备案均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文件。 在临时性建筑设置公众聚集场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时,申报资料中不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法律文件,但应提供以下资料: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规划内容与申报事项一致)或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受理部门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窗口。 受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57号。 联系电话 0759-3197177 受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40-11:45,下午14:45-17:45;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结果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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